比较靠谱的网投平台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科研管理 2014/04/13

吉工师字[2006]11号

为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开展,加强对科研工作管理,根据学校科研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管理

(一)纵向科研项目指国家、省市、部委的各级科研项目。

(二)科研项目,必须在科研处登记存档,纳入学校科研计划管理。

(三)申请科研项目,须提供《项目立项申请书》《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等材料,经系部(部门)审查后,报科研处。科研处组织专家论证,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由科研处上报有关部门。

(四) 科研项目负责人定期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内容包括实施进度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研究内容的变化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等。

(五)科研项目应严格按计划进度实施,科研处将依照项目进度计划进行检查或组织阶段性验收。

(六)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由于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必须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由原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科研处及项目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变更,且由原项目负责人与新项目负责人办理好移交手续。

(七)科研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结项。结项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科研处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评审,评审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结项申请书; 2、项目总结报告; 3、项目的有关技术资料; 4、鉴定资料(含鉴定证书)。

二、合同管理

(一)学校各院(系、部)非独立法人的经济实体与企事业单位的各项科研合作,一律签订书面形式的技术合同,由学校科研处统一归口管理。

(二)科研处负责人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负责对外签订技术合同。任何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技术合同,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三)我校与企事业单位就技术合作所签订的技术合同,由项目负责人起草合同初稿,经所在院(系、部)的负责人审阅签署意见,必要时需请专家论证,报科研处审定。 (四)技术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项目名称;

2、项目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5、风险责任的承担;

6、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7、验收标准和方法;

8、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9、违约金或者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10、争议的解决办法;

1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五)合同金额为2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科研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合同金额超20万元的项目,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审批后方可办理签约手续。

(六)技术合同原件一般为四本,合同双方各持两本,我方文本由科研处和项目组分别保存。

三、科研成果管理

(一)科研成果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科研工作者的知识结晶。为促进我校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我校教职工完成的科研成果需办理登记手续。科研成果登记的范围:

1、公开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和教材;

2、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术综述、学术译文;

3、省级以上单位或学术团体主办各类学术研讨会的获奖论文和入选论文;

4、由市级以上单位组织评审的各类获奖的科研成果;

5、已通过鉴定的纵向、横向科研成果;

6、以学校名义申请的专利;

(二)申请鉴定的成果,项目组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将鉴定材料送学校科研处审查,由科研处报相关项目主管部门。鉴定工作由科研处组织实施。成果鉴定所发生的费用由成果完成单位承担。

(三)项目组在鉴定后一个月内将鉴定所形成的全部技术文件、资料原件送至科研处。

(四)科研成果登记、归档后,才能申请申报各种奖励。科研成果奖励按学校相关条例执行。

(五)科研成果的交流、推广应用,应签订合同。合同的签订首先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后,交科研处审核,由科研处送交学校领导审阅。生效合同正本须交科研处一份存档。推广应用所得收入,视其具体情况,由学校、成果完成者和推广人三方具体商议分配办法。

四、经费管理

(一)科研经费应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有效地使用经费。科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用于与科研课题无关的其他开支。

(二)经费使用包括资料费、差旅费、材料费、协作费、设备购置费和管理费等。

(三)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包括计算机软件)、图书资料和其他物资,产权归学校所有。所购仪器设备如果属政府采购范围,按有关规定办理。仪器设备须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图书资料须办理登记手续,方可报销。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累计价值不低于10万元(占合同经费30%以上),或单件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学校将以适当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四)凡我校承担的各级研究计划项目,以项目下拨的科研经费到我校帐户的金额为基准,发给项目课题组立项奖励,由项目负责人分配支付。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级科研项目,奖励额度为项目经费的15%。

2、国家各部委、省科技厅、省社科规划办等省部级科研项目,奖励额度为项目经费的10%。

3、吉林省各委、厅、局、市科技局等地市级科研项目,奖励额度为项目经费的8%。

4、科技开发项目成果,除按协议应得分红、利润等经济效益外,奖励额度为年利税额的8%。

(五)各级科研项目经费的配套比例如下:

1、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国家科技攻关、国家教育科研等国家级项目,学校资助额按项目经费1:0.5配套;主持国家级项目子课题,按子课题到帐研究经费额1:0.4配套。

2、主持教育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及国家其它各部委、省科技厅、省社科办等同级别项目,学院资助额按项目经费1:0.4配套。 3、主持省教育厅、省计委、省经贸委、市科技局及其它厅局,地、市级政府项目,学院资助额按项目经费1:0.3配套。

(六)纵向科研项目科研管理费为项目经费的8%,主要用于科研项目的申请、评审、协调、会务等费用。

(七)科研项目经费到款后,从项目经费中按总额度的10%提成奖给课题组,由课题负责人分配使用。

(八)科研项目结题鉴定后所余科研经费30%归学校所有作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70%归课题组支配使用。

(九)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酬金、奖金等个人收入所得税自理。

(十)下列情况暂缓提取科研酬金:

1、项目未按要求办理结项手续的;

2、项目未按进度要求进行,可能给学校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的。

3、科研处和所在院(系、部)认为暂时不宜提取的。

(十一) 科研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科研处审核后,学校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五、违约处罚

(一)未满足合同要求,而且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等)的项目,由科研处和所在院(系、部)共同审查,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在此基础上由科研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

(二)对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非法所得,成果不予承认,情节严重者给予必要的处分。

1、在对外科研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利用学校的信誉私自将职务技术成果与协作方交易,收支不通过学校财务等行为;

2、除合同约定的条款外,私自接受或向协作方索取现金、物品者。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解释权属科研处。